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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
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
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
可以提取;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
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
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非房屋类
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2、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
公积金;
7、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
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9、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
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10、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
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
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时,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一联)。
2、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
簿)。
3、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之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选择相应的材料: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
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
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
权证》。
(1)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
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
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
证。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住房的提供:、缴纳租金
票据。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
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
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
记证》。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
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1、出境定居: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
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
及《搬迁验收单》。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
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
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
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
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
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
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提取流程
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
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
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
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
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
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最高
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
20万元。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
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
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
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
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即: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4400元、县
(市)9600元。
5、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
储余额。
6、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
额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
额。
7、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
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
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销户提取: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
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
提取时间
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
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
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
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
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