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对被告病历资料提出如下持证意见.doc

格式:doc   大小:17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对被告病历资料提出如下持证意见.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10/8 文件大小: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对被告病历资料提出如下持证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被告病历资料提出如下持证意见
对被告病历资料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一、入院记录。
该入院记录部分事实不真实,而且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诉:“左髋关节疼痛伴活动不能5年,右髋关节疼痛伴活动不能半年”。
查对患者彭志平陈述的是:2005年开始出现左髋关节断断续续疼痛,未经治疗仍在上班。至2008年初,左髋关节疼痛加重,活动受限,在当地医院门诊治疗,左髋关节疼痛有的缓解,但仍然坚持上班工作,2008年底转至右髋关节疼痛,于2009年4月16日先后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及长沙市南湖医院门诊治疗,经门诊检查诊断为:“双髋关节炎,双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见湘雅二医院门诊病历)。从患者彭志平陈述的事实及湘雅二医院门诊病历记录的情况,患者彭志平的双髋关节活动不能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2、现病史:入院记录患者??就诊省内各家大医院,诊断为“左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经照片后确诊为:“右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现双髋关节活动度很差,便于今日来我院就诊,要求手术治疗,门诊遂以“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收住我科住院治疗。
上述所记录的事实是不真实的。事实上湘雅二医院门诊+
诊断的是“双髋关节炎”,而不是“双髋关节类风湿关节炎”。2009
年6月12日患者彭志平就诊时并没有要求手术治疗,而是在被告门诊医师引诱误导下说什么“你的病可以手术治好”,但门诊医师并没有解释是什么手术。门诊医师没有进行详细检查及无门诊病历记录的情况下就将彭志平转入住院治疗。
3、入院记录的专科情况,患者“??双髋关节屈伸不能,屈蛐度仅0-150左右”。被告的上述检查事实是不成立的。事实上患者彭志平是步行去被告医院的,如果双髋关节屈伸不能,屈蛐度仅0-150患者是根本不能行走的。
同时应指出被告医师的专科检查方法也是不正确的,违背了下肢检查的基本原则。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临床诊断学》(供8年制及7年制临床医学等专业用)关于四肢与关节的检查,其中对双髋关节的检查方法作了充分描述(见附件)。因此被告的入院专科检查“双髋关节屈伸不能,屈蛐度仅0-150左右”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
4、被告诊断患者彭志平为:“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其诊断依据不足,技术操作违规,诊断结果与患者疾病无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
规范。被告在没有充分诊断依据的情况下,确诊患者为“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极端错误的。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外科学》对类风湿关节炎临床症状和体征作了5个方面的描述。在诊断类风湿关节炎《外科学》中指出: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仍是1987年美国风湿病协会修订的诊断标准,该标准概括了7条,只要符合4条或4条以上标准就可以诊断为类风湿关
节炎。结合以上标准对照被告的临床诊断,患者彭志平根本不具备4条诊断标准。同时,患者彭志平的临床表现也不符合临床症状和体征的5项指标(见附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被告明明知晓实验检查患者的血红蛋白未减少,白细胞计数正常,淋巴细胞计算未增加(见2009年6月13日被告的血液检验报告单)的情况下及无血沉、C一反应蛋白、血清、关节液混浊、蛋白凝固度等等项目的实验检查(见全国高等等学校教材《外科学》至8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