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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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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法》概述
二、养老保险法
三、医疗保险法
四、失业保险法
五、工伤保险法
六、生育保险法
20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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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1条至9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10条至22条)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23条至32条)
第四章工伤保险(33条至43条)
第五章失业保险(44条至52条)
第六章生育保险(53条至56条)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57条至63条)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64条至71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72条至75条)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76条至83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84条至94条)
第十二章附则(95条至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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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授权性条款
1、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第十六条第二款)
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方法(第十九条)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第二十六条)
6、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
8、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9、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10、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第六十八条)
11、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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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亮点
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第三、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第四、“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
第五、首次提出“全国统筹”目标
第六、明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第七、对单位强制缴纳社保费做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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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即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非从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该法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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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
保险缴费。
→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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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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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
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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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首次提出“全国统筹”目标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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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明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