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无效婚姻
[摘要]:
婚姻立法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法》的颁布、修订和日臻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形势的需要,表现了我国政府对男女婚姻立法方面的重视与进步,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在逐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的确定过程,无效婚姻的认定、处理程序、法律后果和需完善的内容等方面加以浅析。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如:胁迫、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等违反婚姻自由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应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对不符合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如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证的,应作为无效婚姻对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无效婚姻,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正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无效婚姻不可调解,实行一审终审,确定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应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后谈谈我国婚姻目前需完善的内容,宣告无效婚姻的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的权限需作规定,无效婚姻是否适用过错赔偿等。写出以上的见解,望更多的人认识和关注无效婚姻。
[关键词]:无效婚姻认定处理法律后果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结合。人类社会的开始就伴有婚姻关系的存在,起初只是简单的生理需要或是传种接代的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变化,就要制订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约束,使婚姻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无效婚姻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论着,结合自己观点,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无效婚姻和相关立法进行粗浅论述,以期对无效婚姻的立法及司法实施有所裨益。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过程
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一部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民事法律。《婚姻法》中要求男女结婚登记,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形式要件。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制度作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婚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最早记载无效婚姻制度的是古巴伦的《汉漠拉比法典》,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1980年3月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掌握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犯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将一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