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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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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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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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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
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
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
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
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
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1—:.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
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
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
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
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
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
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
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
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2—:.
第七条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
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
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
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
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
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
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
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

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
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
—3—:.
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
事会报告.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
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
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
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
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自主经营业绩。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
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
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
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
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
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
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
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
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
及其成效。
—4—:.
第十三条公益项目投资。主要考核企业自筹资金承担
的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
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情况:
(一)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根据企业所承担的政府
项目工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时间进度,按年度计划投资
额进行考核.
(二)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考核企业所承担的政府
项目工程经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与项目实际决算工程造价总
额的对比情况。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估)算
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进行
全过程造价控制,有效节约工程造价成本。确属必须进行概
(估)算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具体指
标考核要求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功能类任务。根据企业承担的政府确定的专项
融资任务、社会事业项目及其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设置
相关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的收益及政策
性补贴收入,不计入年度自主经营业绩,待一个任期结束,其投
资转化为企业资产或经营收益时,再在其经营任期业绩上体现.
第十六条确定公益性企业和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
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
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5—:.
(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
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本市及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
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
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主要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以本企
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
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年度预期增幅。
(二)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
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
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
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
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
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
意见,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
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
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6—:.
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设定四项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
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
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
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任期内每
个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得分确定。
第二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
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
;
(二)市国资委根据经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宏
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
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
—7—:.
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
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
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
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
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
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薪酬构成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
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薪、绩效年薪、
奖励年薪和任期特别奖励构成。
第二十四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
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
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薪=基薪基数×调节系数
(一)基薪基数=(上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
—8—:.
工资×50%+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
×3倍
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国资委根据
参与考核的各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高管)统计
提供。
(二)调节系数=国有净资产系数×30%+净利润系数×
25%+资产总额系数×20%+营业收入系数×15%+职工平
均人数系数×10%
企业各项指标系数按指标名次对应取值,即指标排名第
一的,;指标排名最后一名的,系数为0。9;其
他名次的,系数为1。0。各指标名次每年由市国资委根据企
业财务决算结果排序提供。
第二十六条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薪作为企业
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因企业
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原则上应按减值率的4—10
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薪。对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当年为60分以下的,予以黄牌警告且次年基薪在上一年
度的基础上下浮10%。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
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薪的因素发生变化,
其负责人的基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
—9—:.
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在基薪的3倍以内
确定。
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年薪=2×基薪×(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60)+1×基薪
40
×公益项目投资指标考得分功能类任务指分
100
自主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企业超额完成业绩净利润对标值(年度
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之比的较高者)
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年薪奖励。其
中,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均以市国资委核定的业绩净利润为准。
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
算制。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
制订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绩效年薪、奖励
年薪等)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审核企业
负责人薪酬方案时,应当听取外派监事会的意见。委托管
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同时抄送
主管部门。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
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报市国资
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
—10—:.
酬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对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
薪酬方案的批复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任务的企
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三条薪酬的发放以现金形式支付,按月预发,
年度结算。月度预发金额由企业综合考虑基薪、绩效年薪预
计完成情况确定,
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70%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
余30%(税后)延期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由市国资委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兑现金额;对于离任的法定
代表人,还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金额。对于承担
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跨任期的,待项目竣工结算或任务
完成后,确定涉及部分延期兑现方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
数确定为1,党委书记、,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
-0。9之间,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个人能力、
水平以及所任职位,承担的责任、风险,对企业做出的贡献
等因素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
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
创新、管理进步、品牌建设、队伍建设、改革重组等方面取
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特别奖。
—11—:.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
责人,市国资委将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三年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三十七条按照审慎原则对主业明晰、内控机制健全
的上市企业负责人,探索试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计划.
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
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六章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其下属企业兼职的,
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
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每年要定期报告职务消费情
况,并将在兼职企业的职务消费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
企业负责人在兼职企业的履职情况应纳入年度及任期考核
内容,违反规定擅自兼职或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经市
国资委审核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
—12—:.
单独核算。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
制度,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
工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的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报市国资
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
险费,按国家、省、
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
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第四十五条市国资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企业负
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
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
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
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或
者中长期激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
—13—:.
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严重违
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
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
问题、改进工作。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相应扣减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
薪或任期特别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企业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完善权属企业负
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
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
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
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考
核、中长期激励计划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国有
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预案、发表意见、行
—14—:.
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具体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
制定相关计分与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意见(试行)》(漳国资统评〔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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