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机关不受理免税申请,企业该怎么办
【正文】
钟税官:
我公司属专业水泥制销公司,从2000年初起,%的煤矸石、硫铁矿渣、锅炉炉渣,对废渣资源进行了有效利用,并不造成二次污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上述《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公司依程序上报有关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当地税务部门未同意上报,造成我公司无法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于税务机关的这种作法,我公司该怎么办?
黄云生
黄云生同志;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规定,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其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认定内容包括: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省级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由地级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