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纳税实务5(20050411)
分项征收何时改综合计征
郭涛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先生说:“稿酬收入征税范围有局限性,按照现行税法的解释,稿酬收入仅限于图书、报刊形式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这一范围的界定有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科技信息化的发展,个人发表作品有越来越多的形式,据说现在为网站写手机短信的人月收入达数千元。对这些收入,应采用哪个税目征税,很难界定。”他还表示,按“次”确定收入的规定,也使一些稿酬收入不能得到有效调节。比如自由撰稿人,他们每次作品篇幅不长,不够800元,每月在数家报刊发表作品,累计达数千元,但因不是一“次”所得行为,不能累计征税,形成征税空白点。李先生说:“我个人很赞同专家主张的将个人所得税从分项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的建议。稿酬所得作为劳动所得的一种,应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制定适当的税率进行调节。”
稿酬避税花样繁多
现在大多数单位都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稿酬收入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一些单位通过各种手段钻税收的空子。中国青年出版社发行人员孙先生就举出了几种出版行业普遍的手法:一些内部印制图书的单位,因不向市场发行,不通过出版单位支付稿酬,对编写者取得的稿酬收入未按规定扣税;有的报社稿件署名是记者和通讯员联合写稿,报社支付本市通讯员稿酬时,因数额小,一般不通过邮寄,由记者签字代领;还有的以单位名义出书,由单位提供作者名单、数额,依此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他们则多采取虚列人名的手段,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孙先生说:“税务机关应出台相应措施加强征管,维护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偶然所得纳税体现公平性
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黄女士认为,偶然所得本身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不是人为控制的结果,通常还会带有一些游戏的性质。既然是游戏就应该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中的规则之一了,我认为很正常。无论是谁中奖都要纳税,这正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更要尽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维持一切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黄女士说:“不过20%的比例我觉得高了点。如果中了100万元的奖,眨眼间就少了20万元,心里总有点不是滋味。”
商场扣缴个税难操作
北京某商场财务人员张先生说,从促销角度讲,打八折与“买100元送20元”性质基本相同,但打八折不会吸引太多消费者的注意,而“买送”却会调动起消费者极大的兴趣。我觉得这种“买送”实际是商家的让利,而不应算作偶然所得。而且,如果我们在采取“买送”和赠送小礼品的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也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他说:“大多数消费者认为,商场促销活动应是实实在在的优惠,如果涉及纳税事宜也应由商场解决,不应该转嫁到顾客身上。另外,有时价值较低的奖品、纪念品也要计算抵扣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很烦琐。”张先生建议,能否制定一个低价值奖品的起征点,以减轻商场相关人员的工作压力。
应该代扣代缴还是自行申报
庄淑莹,卢慧菲
“真是没想到,这辈子第一次出书就遭遇了1万多元的税款和滞纳金追缴。”在广州某高校任职的林教授,最近遇着熟人都禁不住念叨自己近日遭遇的一件尴尬事,“不知道内情的,还以为我是成心偷税呢,你说这影响有多不好。”为此,教书育人多年的林教授甚为郁闷。
原来,林教授在学校所授课科目的内容属于热点问题,2004年年初,在对相关精彩内容进行系统整理后,他写出了一本热点问题专著。在与广州某出版社磋商后,决定由该出版社为其编辑出版此书,之后双方签订了出版协议,约定书面世后出版社支付给林教授6万元稿酬。让林教授和出版社都欣喜不已的是,该书出版发行后销路很好,很快便销售告罄。双方经过再次约定,林教授对此专著进行了修改,到2004年年末再版,这次约定出版社支付给林教授5万元。
就在2004年,该出版社也先后兑现约定,分别支付给了林教授6万元和5万元的稿费。“我之前通过朋友的情况也知道,按常规出书应该是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我认为自己出的这本书,当然也应该由出版社行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签合同协议时就没有提。”林教授说,由于出版社也没有提及此事,他们的合同上就没有注明“相关的税费由谁来负担”这项内容。
先后拿到了6万元和5万元的稿费后,林教授以为是出版社替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的所得,心中暗自高兴,没有多想,也没有再去细问。但过了不久,也就是今年2月份,林教授却突然收到了税务机关发来的追缴税款通知书,让他尽快补缴2004年出书所取得的稿酬收入个人所得税,还有相应的滞纳金。
林教授为此专门找了些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的资料来研究,结果证实,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他所获稿费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那么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向他追缴税款呢?
心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