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补合作,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五条国家开发银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功能,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应坚守开发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以开发性业务为主,辅以商业性业务。
第七条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事开发性业务,应遵守市场秩序,不得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国家开发银行应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
第八条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每三年或必要时对业务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开发性金融定位,并制订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九条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条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开发性金融机构特点,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选派,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履行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和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调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风险偏好书、资本管理规划、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内部审计章程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报告等;
(三)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架构以及一级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附属机构的设立、变动资本金等作出决议,审议附属机构的章程;
(八)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决定高级管理层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人选;
(九)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国家开发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负责信息披露,并对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一)积极发挥对外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
(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职业操守。
部委董事应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部委董事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职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相关部委确定继任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五条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