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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投资设备收入”应该如何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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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这笔“投资设备收入”应该如何定性


【正文】
钟税官:
两年前,我县人民医院与部分科室签订了一份投资购买医疗设备的协议,由科室自行组织投资者,筹资购入细胞分析仪等大型设备。院方负责提供场地和统一管理,科室负责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协议规定双方的收益比率为二八开,由院方按月统一支付投资人的收益,设备使用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
今年年初,我局在对该院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院以“设备投资分红”为名向投资人发放红利,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我局拟向该院下发处理决定,但不知对这笔“设备投资收入”按哪种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钟税官告知。
宁俊奎
宁俊奎同志:
上述科室组织投资者购入设备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