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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婚姻家庭法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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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婚姻家庭法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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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夫妻关系
§1第一节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2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3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4第四节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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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夫妻关系必须是男女***合法的结合。男女***间其他形式的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未婚同居等,都不是夫妻关系。
二、夫妻关系的立法例
(一)立法类型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共同体主义
(三)《民法典》对夫妻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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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同居权利、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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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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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变化。
子女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例外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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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的自由
夫妻双方都有
参加社会活动
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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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三、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同居权是夫妻一方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义务是指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
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义务。
《民法典》没有夫妻同居的正面规定,但承认夫妻有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义务不履行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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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四、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义务,即专一的夫妻***的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民法典》肯定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不起诉离婚,仅请求对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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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五、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场所。
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民法典》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