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保险业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保险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可以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过程。保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www .ddd tt. com两个要素:(1)将承保现金流转化为可买卖的金融证券;(2)通过证券交易,将承保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第一个要素称为“金融工程”,即将现金流打包或分类,包装成新的不同类型的金融证券,这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已非常普遍,例如零息国债有担保低押契约。保险证券化的第二个要素包括www .ddd tt. com所交易风险的最终接受方。同样是承保风险的转移,保险证券化与再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卖特定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将承保风险转移给更广阔的资本市场而不是再保险公司,而这些证券的现金流或者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承保经验。例如对在交易所交易的巨灾期权,期权的回报取决于一段特定时期内保险行业是否发生足够数量的巨灾损失;而对于巨灾债券,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或本金则取决于保险事件是否发生,这个可以行业指标、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的巨灾损失水平或者事件。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生可以险业承保能力不足和市场投资愿望强烈两个原因。一方面险威胁着产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险市场可承受的巨灾上限仅占国际资本市场市值的1%至2%,因此. com不会对证券市场的波动产生特别重大的影响。当巨灾损失对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巨大威胁时,资本市场却能比较轻松自如地来应付。除了解决8t t t 8. c o m保险业保费过高与承保能量不足之问题外,巨灾风险证券化也让投资者获得ssbbww了新的产品。因为8 Tt t 8. com巨灾风险和其他投资标的的关联性较低,可分散投资者的投资组合风险,自然能够SSBBww吸引追求多样化投资组合的投资者参与到风险转移的行列,透过风险分散机制,获得ssbbww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在资本市场投资巨灾风险的强烈愿望下,保险证券化产品便应运而生,陆续出现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寿险风险债券等新型投资产品。
一、产险巨灾风险的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起源于巨灾风险,经过ssbbww20多年的发展,保险证券化产品虽然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形式,但迄今为止,仍有一半的保险证券化交易涉及巨灾债券。产险巨灾险的证券化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
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规定,如果8 tt 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指定的巨灾,且损失超过事先约定的限额,则债券持有人就会损失或延期获得ssbbww债券的部分或全部8ttT8利息和/或本金,而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人获得ssbbww相应的资金,用于赔付超过限额的损失;如果8 tt 巨灾没有发生或者没有超过该限额,则证券投资者就会按照<8ttt8table>约定的较高的利率(通常高于无风险利率,如美国国债息率)收回本金利息,作为dddtt使用其资金和承担相应承保风险的补偿。
在资本市场上,通过专门8ttt8的中间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与巨灾损失相连
结的投资收益。以地震风险证券化为例,先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出资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子公司,除了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收取巨灾保障基金外,,并收取再保险费。若没有发生巨灾损失,特殊目的子公司将在债券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