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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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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10/1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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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医务部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科室对其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科室方可使用。
医院应对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在购置新放射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
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