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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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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pdf

上传人:小辰GG1 2023/3/20 文件大小:3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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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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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
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
务;
(1)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
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
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
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
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
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
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
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一)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
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
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
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二)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
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接管破产企业;
,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
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
括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
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付财产。
(三)清算组的设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是由人
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
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
员。
第三阶段破产清算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是一项具体而繁重的工作,也是
破产案件的核心阶段。
(一)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
1、破产企业的接收
清算组一旦宣告成立,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其接收工作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破产企业文件、档案、印章的接收;
(2)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3)破产企业资产的接收。
2、破产企业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是对其人、财、物三个方面的全面管理。
(1)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
主要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应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
——发放拖欠工资及遣散费。即在优先拨付担保债权、破产费
用后,应先发放破产企业拖欠的员工工资;
——办理待业手续、交付社会保险费用或安置基费用。:.
(2)对破产企业财务管理。
主要包括:处理和监管破产企业日常开支、清理银行账户、审
查破产企业会计账目。
——破产企业财务审计。破产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主要是由清算
组内的会计师或清算组聘用的会计师来承担的,目的是依照国家破
产法和会计法的规定,清理破产企业会计账册,编制破产企业财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同时从财务角度
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统一管理破产企业的资
金收支。
——破产企业日常开支的管理。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存在着如
生活费的发放、差旅费、房屋管理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等大
量日常开支。清算组应该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以确保债权人
的权益不受侵犯。通常实行两级审批制,即限额以下由清算组负责
人审批,限额以上则在清算组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报法院审批。在
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将清算期间支出公开列表,接受债权人会议监
督。
(3)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
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基本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资产五类。根据这五类资产的不同性质,
清算组应全面依法实施管理,以保证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
——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在清算实务中一般采取下列管理办法:
①集中管理。如对于运输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资产,采取集中管
理的办法。
②适时维护。如对于易损机器设备,应组织破产企业留守人员
定期维护,以防止在处理前损坏。
③发挥效用。如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在征
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企业财产增
值,另一方面又能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④参加保险。从清算案例实际来看,一般清算周期在三个月以
上,因此应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购买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以避免
无法预见的不必要损失。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存货、应收款(破产企业的债权)三
项。
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存款两项。对于银行存款采取全
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清算组账户集中管理;对于现金存款
则应由清算组派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已生产出的成品、半成品,清算组应指
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及
时进行处理。
应收款也是破产企业的资产,由清算组依法予以追讨。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专用技术三类资产。
首先应依法确定无形资产的权属;其次是依法评估,即确定无形资
产的合理价值;其三是合理转让,清算组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合理的
价格进行转让。
——投资资产的管理。
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实践中,
清算组一般根据破产企业所占的股权份额分别进行管理。对于全资
子公司,清算组应全面接管,进行资产清理和转让,收回投资后纳
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控股的公司,则应视实际情况进行接管,在
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后退出,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其
他参股企业,则应正式致函该企业,要求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
转让,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在建工程的管理。
如破产企业有在建工程,应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作出续建、停
建或转让的决定。在债权人会议决定前,清算组应组织在建工程负
责人对工程的资产进行核算,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破产财产的清理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
破产企业财产盘点和破产财产目录。
(1)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
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是破产企业财产的移交文书,它是由破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的负责人(指财务负责人、物业负责人)与:.
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
②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
旧等;
③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
④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股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
⑤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
(2)破产财产目录
破产财产目录是法定的清算文件,是由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
完毕后编制的反映破产完整情况的文件。破产财产目录的内容包
括:
①编制人姓名;
②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
估价值;
④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⑤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
⑥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包括币种、金额。
(三)破产债权的审核
对破产债权的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是对
申报债权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
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审核债权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债权清
册。
破产债权清册的内容包括:
(1)债权人名称、住址,或代理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债权申报时间;
(3)债权性质;
(4)债权数额(其中包括本金、利息数额),以及债权合计金
额。
(四)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这主要由清
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灵活掌握。
(五)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费用的支付
破产财产应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费用,以及聘任工
作人员的费用;
(2)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4)清算组成员的酬金;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
权人会议费等;
清算组在支付破产费用前,应编制简明破产费用支出表。它包:.
括:
①支出项目;
②支出金额、币种;
③支出时间;
④支出金额合计;
⑤备注。
最后,表中应有制表时间和制表人、审核人签字。
2、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
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工作和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完
毕后,应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依据。主要指法律依据和清算依
据,即法院的清算函。
②破产财产的情况说明。清算组应根据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
状况,说明在清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追收债权、资产变现事项:.
后,破产财产的总体状况,包括现金总额,实物总值。
③破产费用的说明。对于依法属于破产费用的支出项目,应作
说明,并将破产费用各项支出列表附后。
④优先顺序请求权的清偿说明。即对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及国家税款的数额及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⑤可供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额。总资产数额减去破产费
用和优先顺序的支出之后,剩下的破产财产数额就是可供清偿破产
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额。
⑥破产债权的基本情况和分配清偿的比例、清偿数额。这部分
内容应详细写明破产债权的总额、清偿分配比例,债权人的姓名、
地址、申报债权限数额、确认债权数额、清偿数额。
⑦附注: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例如是否还进行第二次分配等。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制定后,应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
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即可实施。
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出现下述两种情形之一时,清算组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
(1)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2)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清算组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如
下文件:
①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破产裁决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对其核准生效的裁定书;
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⑥公安部门出具的缴回公章回执。
(3)清算组应予以撤销
清算组应向法院提交关于撤销清算组的请示报告。在该报告中
应讲明清算组已完成其全部法定工作,具备了撤销的条件。
同时,清算组还应向法院提交企业破产原因分析报告。该报告
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案情的基本情况;
②企业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
③企业破产原因的归纳总结;
④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
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
进行清偿,但是如财产数额较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分配
的,可划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