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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必要性:“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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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正常履行
合同自然终止
违约
其他特殊情况
(不可抗力、
情事变更)
合同解除
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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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
法定原因: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当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出现后,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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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解
除
法
定
理
由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严重违约
(根本违约)
情事变更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
1、履行期满前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3、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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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况变化,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情事变更”原则没有规定在《合同法》当中,但理论、司法实践都认同该原则。(未规定在《合同法》中的原因:自由裁量权过大,缺少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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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情事变更”原则最早运用实例)
英国女王登基,计划举行盛大典礼,A有一栋房屋与典礼场地隔河相望,视野极佳,故多人求租为观看登基典礼。最终B以高出市价十余倍的价格租下该房屋在典礼前后三天的使用权。后因王室礼仪等原因,登基典礼改在别处举行,B要求解除租赁合同,A不同意,故B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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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约理由的分析
内容简单:只列举了两(三)大类(现实生活中要复杂得多)
标准笼统:只有放在具体交易、具体合同项下才能确定
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约权取决于当事人自身)
合同中是否另有特别约定。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理由的意义: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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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解除的约定原因
约定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需要解除合同当时协商)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提前约定在合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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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因的内容:范围广泛,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事先或事后均可),且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即可。不限于违约情形。
案例二:“逃生条款”
大型餐饮、百货企业承租他人房屋开设餐厅、商场,一般在“合同解除”条款当中会约定,如果承租人承租满一定年限,即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此即“逃生条款”。此条款无关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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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解除的操作
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合同当事人达成解约协议(口头、书面、补充协议、新解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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