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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
学校。1982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成立。2001年,公安学校与人民
警察学校合并组建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3月,学院升格为重
庆警察学院。
重庆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自创建以来,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政治建校、质量立校、
依法治校、改革强校”的办学理念,彰显培育忠诚警魂、强化纪律作
风的精神,坚持依托公安行业、立足公安实践、服务公安需要、培养
公安人才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公安特色、学科比较优势
突出的西部一流公安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权利,建立
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
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重庆警察学院。英文译名为ChongqingPoli
ceCollege,英文缩写为CQPC。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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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办学功能
第六条学校坚持应用型公安院校的办学定位,以立德树人育警
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科学的实战化教学、科研、培训体系,努力建
设高水平公安院校。
第七条学校大力发展公安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忠诚可靠、具有
人民警察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系统掌握公安专业学科知识和业务技
能、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持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
承担在职人民警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重庆公安民警培训主
阵地作用,推动重庆公安智库建设,努力实现教学科研与公安实战深
度融合。
第九条学校突出校局深度共建办学特色,与公安机关共建公安
教育和科研平台,共同举办公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编制质量标准、
培育专业人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实现公安教育与公安实战有机衔
接。
第十条学校坚持从严治校,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实行警务化管
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训练和生活秩序,努力培养学生令行禁止、
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着力打造警察职业
文化和育人育警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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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实
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等学科,满足公安工
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求。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持从严、择优录取学
生,及时公开招录政策、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实
战化为导向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模式,把创新创业教
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各环节。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科学的人才培养观和实战牵引、特色发展的
理念,致力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更加合理、自身办学定位更加清晰、
教学保障机制更加高效、内部治理机制和培养质量自我监控机制更加
完善,探索建立健全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
学、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命机制等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
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
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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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确定的办学规模,制
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教职工进
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七)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学术民主与自由;
(四)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十九条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包括教师、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
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按照职能和权限对教职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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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对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
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
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带薪休假,享受
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表
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申请救济;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公安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
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质
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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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和荣誉制度。学校对教职工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
和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违规违纪的教
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为教职工
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保障,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继续学****和培训进修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
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在工作和生
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规范的程序,
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实战教官、特邀研究员
等,外聘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期间,依据合同规定
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
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
育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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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
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
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友文化、后勤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
申请救济;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自觉培育警察职
业精神;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警务化管理;
(三)勤奋学****严格训练,自觉完成规定学业,熟悉掌握警察职
业技能;
(四)尊敬师长,正己修身,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或者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办学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和生活中遇到特殊
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
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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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体现公安院校特点的警务化管理制
度,不断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淘汰机制、奖惩制度,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
益保障和申诉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处理、处分
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申辩并提起申诉;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有
权提出申诉、控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或者控诉受理、事
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成立
学生组织和团体,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
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等其他类型
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另行约定。
第六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中国共产
党重庆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
领导。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
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
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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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
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
项的执行情况。讨论审定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
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
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
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
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
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
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
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
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研究宣传马克思主
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
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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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
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
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
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
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
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
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报党
委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
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
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
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校的党
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
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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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
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
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
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校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四十二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
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
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
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
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
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
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
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重庆公安工作,把学校办出特
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
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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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
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
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院长办公会制度,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
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
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保
障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充分履行职责,维持学术活
动的独立性。
第四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
研究、教材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
关学术事务职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
定和其章程确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
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依照学校学位授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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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和管理相关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
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制度,设立教学督导团。教学督
导团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行使质
询权、检查权、批评权、指导权、建议权。
第三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尊重和支持教
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
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
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
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以及相应的聘用、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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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个群众
组织应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
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
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
体制。系(部)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完成任务,改
进工作,对包括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的基层组织机构。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系(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
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
层组织;
(四)统筹管理使用交给系(部)管理的学校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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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本系(部)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系(部)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系部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图书馆、网络管理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
心等教辅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为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
提供保障。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置、变更或
者撤销党政职能部门、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的建议,合理设置和调整
各部门职能。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
物等方面赋予部门相应职权,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
理和服务职能。
第五十九条学校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章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取得和拥有的固定资产、流
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学校
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
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
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以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上级补
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多种渠道并存的教育经费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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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体制。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处理资
金供求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学校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预算管
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分级管理、集中
核算、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上
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提
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工作
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第八章校友
第六十四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过的各类学生、学员或者工作
过的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
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
划与成就。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徽为圆形。外环上方为学校中文校名“重庆
警察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CHONGQINGPOLICECOLLEGE”;内环主
体为篆体“警”字组合成盾牌造型,表明警察坚不可摧的意志和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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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利益的职责。盾牌造型由和平鸽与橄榄枝环绕,寓意和平与希望;
上方的五星象征着忠诚,下方的书本表现了公安院校特征;“1950”为
学校成立年份。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训为“崇法、精业、忠勇、笃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月9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
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
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本章程据以制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者废止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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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
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重庆市公安局同意报重庆市教
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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