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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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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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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页码,1/2
【时效性】有效
【案例名称】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颁布部门】海淀区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0日
【正文】
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 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弘,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雄,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德晶,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东省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晓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史晓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东方研究所)因与被告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开公司)、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侵
权纠纷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东方研究所诉称,1989年11月,原告开发成功单片机高级语言交叉调试窗口(简称CDW),推向市
场,并于1993年2月26日获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1990年初,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非法销售原告软
件产品CDW。对此,原告于1993年4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年12月15日,判决恒开公
司、恒开经营部停止发表、复制、销售CDW软件,,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向
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在执行判决期间,又继续非法销售原告的CDW软件。原告经海淀
区公证处取证,证实了被告的非法销售活动,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请求
法院判令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辩称,被告承认侵权,但不是故意侵权。因该软件是被告委托他人研制
的;原告要求赔偿100万元无事实依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9年11月,原告东方研究所开发完成软件产品CDW,并于1992年10
月28日向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1993年2月26日,东方研究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登记号为930010该软件零售报价人民币600元。东方研究所从1990年1 月开始与单片机开发系统配套销
售。1993年4月,东方研究所以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非法销售其软件产品CDW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file://F:曜脊芾矸煞ü娲笕玕信息产业管理...\ 2002-9-16
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页码,2/2
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90万元,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于1993年12月
15日判决: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表、复制、销售软件产品CDW;赔偿东方研究
;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