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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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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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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05月28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7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不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的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客货运输车站(场)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
等方面加强调控,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章名】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具备与其
经营种类、项目、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技术经济条件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地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后,方准营业。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随车携带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
证。
    第八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下列申请:
    (一)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地区)的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运输、集装箱中转站、客货运输
车站(场)及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
    (二)省外单位和个人经营跨入我省的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及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
    (三)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
    (四)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
    (五)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不含公安部门对社会所有机动车辆设立的检测站);
    (六)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
    除上述规定外的申请,由市、州(地区)、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入国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报批。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