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pdf

格式:pdf   大小:131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0 文件大小:1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页码,1/2
    【标题】      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内容分类】  土地
    【文号】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05月28日
    【生效日期】  1993年09月29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
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水土流失
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
制度。
    第五条  防治水土流失,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
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
用于水土保持。农业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两西”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等也应当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
用。
    凡是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设立水土保持机构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办理水土保持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水土流失具体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划区要求,因地制宜地划定本地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
区,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工矿企业必须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
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水土保持科研单位,应当结合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治理开发的实际需要,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
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提高水土保持防治的质量和效益。
    农、林、牧、水、铁路、交通等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应当积极承担有关的水土保持科研任务。
    【章名】  第二章  预防保护
    第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