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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花生协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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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花生协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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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正阳县花生协会
第二条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花生科研、技术推广、教学、生
产、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从事花生生产资料、花生产品生产、加
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县性跨部门、
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风尚,加强会员间技术和信息交流,
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服务;组织技术人员开展花生生产、加
工技术、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组织涉农企业,为农民会员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服务,为正阳花生产业化建、设农
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主管单位为正阳县农业局。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正阳县真阳镇黉学巷25号(农业局办公
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二)做好花生生产、科研、技术推广、市场销售等方面的调查
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花生科研和试验、示范基地,引进、试验、示范、推
广花生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四)通过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印发技术资料及开办广
播、电视专题等形式向会员传授花生生产、加工技术和销售信息;
(五)推动和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合及信息、产品交流;
(六)帮助企业会员向生产会员推介优质农业生产资料;
(七)帮助生产会员搞好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八)组织花生专家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九)定期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展示及交流;
(十)管理使用“正花”牌花生集体商标;
(十一)积极申报并使用好“正花牌”花生――河南省名牌农产
品;
(十二)完成各级领导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七第章本协会吸收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八第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从事花生生产、管理、加工、销售,涉农经营的能力。
九第章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章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使用“正花”牌花生集体商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章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花生产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备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章程;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