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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pdf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3/3/28 文件大小:1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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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
任。人民法院裁定需成功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处长召
集案审会成员、此案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
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取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便于
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管理工作,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巡查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
员为查明结论、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成品的执法人员应一些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
准规定的抽样手法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分厂
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经销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之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
定的方式和手段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
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
样单,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
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填入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
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包装袋干了后方可离开现
场。抽样用的样品由抽样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单位按规定时
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单位。
第八条;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化验报告前的15日后
退还样品。对于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作出处理意
见后,和予以处理的产(商)品一并进行处理。不属违法的产(商)
品,存放与被检单位的复验用样品应及时启封。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承检单位应对样品保管,如因保管不善,
使样品丢失、难以抽样退款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有关人员应承担
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样品的抽取、保管及检验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必须追究责任应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