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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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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3号)及省、州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为被吿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由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备案。
第五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
2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承办应诉事项。
第七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和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日内由县司法局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司法局报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县长签批,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送县司法局。
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县司法局提交诉讼案件答辩意见、相关证据及目录等相关应诉材料。
应诉承办单位应在开庭日期前2日向县司法局报备出庭人员名单及开庭准备情况。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因街道、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政府负责人出庭。复议机关单独被告的,由复议机构负责人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应从法律顾问中选定。
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熟悉、研究、分析案件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
(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
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条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
(一)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并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
5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裁判前,应诉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裁判的,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第二十条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二十一条应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吿人民法院。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
第二十二条应诉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再审案件,应诉机关参照一审的有关应诉规定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应诉机关应制作应诉工作报告,总结分析行政应诉情况。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因拒不提交或不按时、不全面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追究败诉过错责任。
6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与的重大、复杂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300内,报县司法局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股室)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乡镇、本部门行政应诉的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县司法局应与相关管辖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为政府提供改进行政行为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将应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选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考评制度,把行政应诉的备案、统计和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纳入本乡镇、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日。
行政应诉工作总结
XX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应诉委托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规定
宝英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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