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总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调查分析规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本规定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发生事故后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改进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公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条发生重伤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火灾、土方坍塌、架体坍塌、大型机械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公司施工管理处和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报总公司施工管理部。公司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报告事故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经济损失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报总公司施工管理部。总公司和公司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报告事故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经济损失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投保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发生事故后,除以上报告程序逐级报告外,还要报保险公司有关人员。
第八条公司施工管理处每月统计轻伤以上安全事故,以文明安全管理统计表形式上报总公司施工管理部。
第三章应急与响应
第九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与响应方案。实施应急与响应方案时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拍摄事故现场和应急实施过程,为事故调查提供资料。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轻伤事故由公司施工管理处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于事故发生7日内,事故发生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施工管理处。
第十一条重伤事故以及火灾、土方坍塌、架体坍塌、大型机械设备事故,由施工管理部、公司分管领导和施工管理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施工管理处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施工管理部。
第十二条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由施工管理部、事故发生公司领导、施工管理处相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由施工管理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