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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缓刑的适用.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10/14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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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缓刑的适用
内容接要
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本文着重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所判处刑罚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三、必须不是累犯。缓刑适用的对象:未成年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中止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等。另外还对在适用缓刑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对缓刑期限的考察、缓刑的撤销、缓刑犯的附加刑、缓刑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说明。
缓刑制度是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如果使用不当,则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立法机关应对缓刑条件具体化、标准化,以便审判机关在裁量案件时,统一掌握,防止过多地适用缓刑。
(正文),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运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建国初期,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即已采用了这一缓刑制度,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公布实施以来,缓刑制度逐步得到了正确贯彻执行。各级审判机关正确适用缓刑,不但有助于感化、教育、挽救和改造犯罪分子,而且有利于犯罪者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大局的稳定,还可以减轻看守管押场所的压力。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刑法指导思想中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都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本文拟就缓刑的适用及其相关的问题做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商榷指导。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缓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种形式,适用缓刑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又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所判处刑罚种类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其它刑罚种类。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言,而非法定刑。如果所犯之罪法定刑虽然在三年以上,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却在三年以下的,也可以适用缓刑。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说明其所犯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比较大,则不能适用缓刑。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并且确有悔罪的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过于笼统,没有制定明显的条条框框,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定而已,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来认定。例如:没有卑鄙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系初犯或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等等。以及悔罪表现,例如: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坦白交待,揭发同伙,检举犯罪等。同时综合判断看是否可以缓刑,将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监督考察而不予关押。
3、必须不是累犯,这是我国刑法对于适用缓刑时在犯罪种类上的严格限制。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难以促其新人,适用缓刑的后果不能预料。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