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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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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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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水
    【文号】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  1995年03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发展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海水、河口半咸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及取水工程。蓄水工程是指拦蓄地表径流的工程;引水工程是指在蓄水
工程之间接引蓄水的工程或接引江河水到蓄水工程的工程;取水工程是指直接从江河、地下取水的设施。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经交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内的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经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兴建引水或蓄水工程的,可享受基础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蓄水
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三至五年内免交水资源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促使用水单位和个人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
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鼓励靠海区域积极利用海水,对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
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水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及
中长期供水规划(以下简称供水规划)。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应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章名】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九条  兴建引水、蓄水工程,应符合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遵守防汛抗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引、蓄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兴建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应经区水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