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无锡市禁止燃放***条例页码,1/1
    【标题】      无锡市禁止燃放***条例
    【内容分类】  治安
    【文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年08月16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1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远离城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
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地区。
    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禁止燃放***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未列入禁放地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
    (一)车站、码头、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50米内;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的主管机关。
    市政、工商、环保、交通、邮电、商业、供销、教育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
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做好本地区、本单位
禁止燃放***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各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的教育。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销售***。
    运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到市或者市(县)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并按照公
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七条  禁止携带***进入商场、饭店、旅馆、娱乐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携带、夹带***的,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非法生产、储存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运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