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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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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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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页码,1/2
    【标题】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内容分类】  治安
    【文号】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年05月27日
    【生效日期】  1991年05月27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吗啡、***、***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
的***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照《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镇视
需要设立专门的禁毒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禁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设立常年戒毒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乡、镇根据需要设立常年戒毒所或者
临时戒毒所,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戒毒所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民政、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参与管理。
    农村和城镇的村公所、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办戒毒班,对吸食、注射毒品
的人实行集中戒除,公安派出所、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六条  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吸
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一律没收,结案后予以销毁。
    罚没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七条  本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工商等部门以及海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禁毒
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各有关部门对查获的毒品案件的管辖分工,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群众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
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九条  在本州内违反本条例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进入我国领域的,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
毒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者,必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具结悔过,同时保证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戒除
毒瘾。拒绝登记或者逾期不戒除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者,经公安机关处罚后仍不戒除毒瘾的,由戒毒所实行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
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