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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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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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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页码,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
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
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
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  防
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
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
舍饲,改变野外放牧****惯。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 发展小水电、风力发
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
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
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方案后, 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
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