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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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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4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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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页码,1/2
    【标题】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内容分类】  财产权
    【文号】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年09月28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9月28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
品检验、文化等部门具体贯彻执行,并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机关、新闻舆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均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章名】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消费者除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购物或有偿服务凭证;
    (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第六条  消费者的义务:
    (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正确使用商品;
    (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阻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章名】  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
经营。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履行。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消费者协会;乡(镇)基层单位可以有计划地组建消费者
协会分支机构。
    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是以地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代表为主体,企业主管部门、新闻舆论机构等
方面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营业性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一)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