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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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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7/10/15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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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
(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
、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
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
(一)本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