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企业破产原因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摘要:企业破产原因是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也是界定破产涵义的核心要素。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原因也应因破产内涵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应从破产意识的更新入手,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切实将“不能清偿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的应然内涵。在文章的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企业破产法》相应的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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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破产原因;资不抵债;立体完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正如自然人有生有死一样,企业法人也有设立有终止。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国家税收的主要纳税人,破产对企业、社会甚至国家影响重大,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我国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被寄予了厚望,但实施以来的结果却差强人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不升反降,本应依照破产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很多都通过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退出市场。因此,本文拟对我国企业破产及其原因做深入分析,并对《企业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进行讨论。
一、企业破产的基本含义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情形。此处的“破产”系广义的,不仅包含狭义的“破产”,即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的情形;还包括通过再建型程序,如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拯救企业以清偿债务的情形。
二、企业破产原因及其立法价值
企业破产原因是对企业财产、能力和信用情况的综合表述,是法院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必备要件,也是关乎破产立法成败的重要判断依据。
正如齐树洁教授指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的门槛,其高低直接影响破产率的高低和破产程序的多寡,直接影响了法律对利益的平衡与取舍。”
(一)企业破产原因关乎破产程序启动难度
企业破产原因的内容规定的繁简,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启动的难易程度。一部科学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宜过于繁复,应考虑各方利益;虽然立法时应当审慎制定,但也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若企业破产原因规定得过于苛刻,则难以启动破产程序,致使破产法形同虚设。
(二)企业破产原因关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部科学的《企业破产法》应当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定企业破产原因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实际举证能力。值得庆幸的是,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该不合理的规定得以废止,但因积弊已久,实践中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三)企业破产原因关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一部科学的《企业破产法》不必过多囿于当前的利益,而应从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着眼,本着开放、自由的市场精神,对企业“退出”市场持中立、平和的立场,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此推动市场经济稳健、高效地向前发展。
三、认识企业破产原因的新思路
在我国,关于企业破产的原因的法律界定是在狭隘的破产法律意识指导下制定的,故立法本身的缺陷显而易见。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