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增值税
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的含义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即商品价值C+V+M中的V+M(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价值后的余额。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价,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某商品最后销售价格与各生产流通环节增值额关系
生产流通环节
本环节销售额(元)
本环节增值额(元)
原材料生产环节
50
50
产成品生产环节
80
30
批发环节
120
40
零售环节
140
20
合计
390
140
二、增值税的特点
(一)保持税收中性。
(二)普遍征收。
(三)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四)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五)实行比例税率。
(六)实行价外税制度。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
。
。
。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部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