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
集
体
合
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二条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企业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第三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五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将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
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七条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
第八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
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工资的80%。
第九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于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