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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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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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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页码,1/3
    【标题】      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内容分类】  征兵
    【文号】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9年01月20日
    【生效日期】  1999年01月20日
    【正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四章  政治工作
    第五章  军事训练
    第六章  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七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
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和加强质量
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管理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五)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六)进行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方面动员的协调工作;
    (七)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服兵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服兵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事业费列入
省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军事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