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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咽喉科-头颈部损伤鉴定标准《重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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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咽喉科-头颈部损伤鉴定标准《重伤》.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10/1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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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耳鼻咽喉科-头颈部损伤鉴定标准《重伤》
耳鼻咽喉科-头颈部损伤鉴定标准(重伤)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头颈外科范围
内以下属于重伤:
I 容貌损毁
容貌损毁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
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II 丧失听觉
,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III 丧失其他功能
、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严重嘶哑。
、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4.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IV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
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影响相应组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