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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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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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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公安
    【文号】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9年06月10日
    【生效日期】  1989年07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城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
《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凡离开本市、本乡镇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从事经商、务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暂住人口,暂住三日以上
三个月以内(不含三个月)的,由暂住地户主或本人在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暂住地劳务部门发给
的允许从事劳务证明,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三个月以上的,须在三日内申领《暂住证》。
    (二)凡离开本市、本乡镇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学、旅游、治病等暂住人口,暂住七日以上
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
    (三)到我省境内的市、乡镇兴建工厂、派驻企业、公司、办事处和旅游、探亲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在到达住
宿地二十四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证明或暂住处户口簿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四)暂住人口住宿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手续办理。
    第三条  凡申领《暂住证》的,需填写《暂住证申请表》,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三张,并缴交暂住证工本费、
治安管理费。
    《暂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延长期限的,须凭原《暂住证》和暂住地劳动部门发给的允许从事劳务证明,申
请延期。
    第四条  暂住人口变动暂住住址时,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变更住址手续。
    暂住证在同一市区、县内有效。
    暂住人口在离开暂住地时,须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注销暂住登记;交回《暂住证》。
    第五条  暂住人口须持原户籍地的《节育证》或未婚证明,到当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验证后才能办理有关手
续。凡无《节育证》者,公安部门只准申报暂住登记,不予办理《暂住证》。
    第六条  暂住七个月以上的未满七周岁的儿童,须到暂住地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建立临时接种卡,并按免疫程序接受
预防接种。
    第七条  来自恶性疟疾地区或间日疟疾严重流行地区的暂住人口,须持有原住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疟疾检查证》,
到暂住地卫生机构办理查治登记手续后,劳动部门才能发给从事劳务的证明,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才能办理暂住登
记,发给《暂住证》。
    上述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前,应接受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疟疾查治后,才能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注销
登记,交回《暂住证》。
    第八条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市、乡镇暂住的,须凭劳动改造、劳动教
养、少年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