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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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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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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法制工作
    【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5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5月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办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市与
外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杭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
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驻杭办事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和教育。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驻杭办事
机构的审核审批、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区域经济合作;
    (二)组织开展资金、技术、物资、人才等交流活动;
    (三)交流政务、经济、技术、市场等方面信息,收集汇总地区间合作项目;
    (四)对当地在杭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指导;
    (五)完成派出部门和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驻杭办事机构可代理本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横向协作工作和开展采购中转、信息交流、往来接待
等工作。
    第七条  驻杭办事机构不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
续。
    第八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可在本市设立驻杭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与杭州有密切经济联系、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驻杭办事机构,应持政府函件或主管部门和当地经济技术协作管理部门的批件(企业单位还须附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经协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在杭州设立办事机构的,由
市政府经协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企业单位及除上款外的事业单位申请在杭州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政府经协办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杭办事机构,由市政府经协办发给《驻杭州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驻杭办事机构可凭《驻杭州办事机构登记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驻杭办事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并将办公地点报市政府经协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驻杭办事机构可按规定的额度申报进杭户粮关系: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的额度为10人。
    (二)省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