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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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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司法部令第61号 2000年7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保证律师队伍质量,推
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的专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司
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律师资格考试于每年7月1日—7月31日报名,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举行考试。
第四条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承办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司法厅(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报名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告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
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第七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第八条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报名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报名费应当专
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工
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人
员组成,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划定考区;
(二)组织本省(区、市)律师考试报名工作,并组织本省(区、市)报名人员的统计、准考证
号的编排和准考证的负责印制和发放;
(三)组织本省(区、市)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四)指导本省(区、市)考区的监考工作;
(五)依照规定权限处理本地区考试报名、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
报告。
第十一条考区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考区的考务工作。在数个市(地)合并
设立一个考区的,由指定的考点所在市(地)司法局负责组织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组织考务工作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由律师管理部
门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局领导担任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考点和布置考场;
(二)选配、培训监考人员;
(三)接收、保管、分发试卷及考后回收、返送试卷;
(四)依照规定权限处理监考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