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丽水市教育局文件
丽教基〔2014〕12号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2014年
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精神,制订《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
丽水市教育局
201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精神,遵循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考生给予适当加分或降分的优惠。加分指所加分值计入录取总分,降分指降低录取分数线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或降分条件的,按最大一项分值享受优惠。
一、优惠对象、类别和时限
优惠对象:参加2014年丽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
优惠类别:政策类、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
时限要求: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获得加分项目时限均限定为初中阶段,且为考生亲历现场赛事所获奖项。
二、优惠条件和分值
(一)政策类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省籍考生,降5分录取(凭外侨办、台办证明)。
,降10分录取(凭宗教事务局证明)。经市政府同意,为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初升高比例,2014年在市本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录取中,确保录取率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凭民政局证明),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参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凭丽水军分区证明)。
,参照《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2012〕3号)执行(凭市委人才办证明)。
(二)科技类
指考生参加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不含科幻绘画)或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所获得的奖项,且加分仅限于第一作者。
1. 获得省级三等奖的考生,加5分。
2. 获得省级二等奖的考生,加8分。
3. 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加10分。
说明:上述第1、2、3加分项,自2016年起分别调整为加3分、5分、8分。
(三)体育类
,加3分:
参加市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全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三大联赛(乒乓球、篮球、足球)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考生。
,加10分:
(1)参加纳入浙江省学生(青年)体育竞赛计划的项目竞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举办,具体项目见相关文件),获个人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
(2)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说明:上述第(1)加分项,自2016年起调整为加8分。
,加15分:
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指由世界及国际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