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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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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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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页码,1/3
    【标题】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其他
    【文号】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年01月19日
    【生效日期】  1991年01月19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采矿权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乡镇集体(含村办、联户办,下同)和个人在贵州省境内采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境内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其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四条  乡镇集体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能凭证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指定的矿产资
源。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作抵押。
    除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放、吊销或者收缴采矿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
企业的发展,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六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产业管理和资源管理分开的原则,各级矿业主管部门协助同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章名】  第二章  采矿权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级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从事矿业活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产资源基本可靠,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资料;
    (二)开采范围明确,已妥善处理了相邻矿山的权益关系;
    (三)具有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能力;
    (四)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县级矿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具备矿山生产的基本知识,并有县级劳动监察部门认可的考核证书。
    第九条  乡镇集体可以申请开采下列范围内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