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页码,1/5
    【标题】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内容分类】  土地
    【文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07月31日
    【生效日期】  1987年06月26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
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
得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为: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发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
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
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