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局部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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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 361 号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
、(1、2、3、5、6)、、、(1、2、7、8)、、、、、
、(1、2、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 5 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局部修订条文
 
目  录
2  术  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防火间距
  消  防  车  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  般  规  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机械排烟
9  电  气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
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
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即是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建筑分类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共建筑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 的商住楼
(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l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科研楼、档案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研楼、档案楼等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