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 1988-5-1 起执行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自2001年5月1日起施。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四章仓库
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