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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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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23 文件大小:1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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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农牧渔业
    【文号】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年05月23日
    【生效日期】  1995年05月23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及其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包括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农用动力
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工作。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
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较多的乡(镇)、村,可以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农机监理员和安全员,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本地
区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业机械,应自购置后三个月内按牌证管理有关规定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
续;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字迹清晰。
      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谁转借、涂改或伪造;遗失、损毁牌证的应办理补、换手续。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作业。
    第九条  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和农用动力机械不准私自拼装、改型,不准改变原设计传动比或随意提高转。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进行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拖拉机拖车载人,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农业机械启动、挂接、升降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四)在场院作业的农业机械,外露运转部件和内燃机排气管必须有防护装置,严禁漏电、漏气、漏油的机械进
行作业;
      (五)大型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宽幅农业机具或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通过村镇或人多的危险地段
时,应有人护行;
      (六)液压悬挂农业机具,停机后必须恢复到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  拖拉机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之前,需要异地移动或上道路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构申
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
    【章名】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要可
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