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页码,1/3
    【标题】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城建环保
    【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年02月26日
    【生效日期】  1999年02月26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
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
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
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
施监督、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
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
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集业主召开业
主大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
    (二)商品住房入住率达到50%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