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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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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7/10/2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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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摘要)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取消其当科考试成绩:
;
;
;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
、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号等信息的;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现象的;
***行为,事后查实的;
***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