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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2010年第6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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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半月谈2010年第6期
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因此,对选举法的修订一直备受世人关注。
3月14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近3000名代表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点评: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点评:这次修改选举法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韩大元点评: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亮点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
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这一情形是否适当众说不一。新修改的选举法对这种现象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点评:“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亮点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我虽然选了他,但我并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