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并有效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设立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并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志。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认真研究、策划并组织实施的一项公益性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工作。此项工作对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各项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的和意义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许可使用《3·15标志》的形式,开展对被许可使用标志企业及其产品的日常监督,是新形势下拓展消协职能、提升维权水平的一项新举措。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首项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商品越来越丰富,新型服务不断涌现,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迫切需要指导选择。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从而使消费者通过统一而便于识别的标志,正确选择商品或服务。使该标志能像国外、境外的同类组织推出的标志,如美国的《好家庭》、香港的《金帆船》一样,被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认可。
3、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入贯彻,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消费领域的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没有考虑其特殊性,一旦调解未果,这些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便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如到法院起诉,一是法院因其小不愿受理,二是消费者因程序太复杂,且诉讼成本太高而不愿选择;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现行法律的商事仲裁性质也无法实现。为此,借鉴境外消费者组织的成功经验,即通过协议的形式,让使用《3·15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承诺,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协商不成将无条件接受消费者组织的调解意见。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隐患、新问题。采取许可优质商品或服务使用《3·15标志》的方式,主动引导各行业内的名优企业自觉接受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将起到行业示范作用,有利于倡导行业诚信,提升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水平,最终使广大消费者受益。
二、《3·15标志》及其功能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权威性;2、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3、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4、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为企业界所接受。
经过四年多来的尝试和探索,我们界定《3·15标志》具有以下功能:1、社会监督功能,即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