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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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含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国际商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含义
一、商法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商法= 商事交易法(行为法)+ 商事组织法
“商事”的含义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含义
“商事”的含义(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注释:
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含义
“商事”的含义(二)
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提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的定义:
“商事”所指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含义
二、国际商法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性因素的判断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含义
商事关系的国际性因素的判断(一)
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2、当事人的国籍属于不同的国家;
3、商事活动发生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4、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含义
商事关系的国际性因素的判断(二)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律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事条约
(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贸易惯例)
(三)各国商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