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宜春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有关省市开展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辖市(区、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中途退役的;
,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
。
二、培训形式
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就业培训机构(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培训学校)初、中级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由市本级负责,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由县、市、区负责。
三、参训预测和受训专业
(一)计划参训人数。市及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受训专业等情况,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制定培训计划。
(二)确定承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应选择具有培训资级且师资雄厚,实训设施设备齐全,教学质量较好且信誉度较高的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任务。同时各承训机构还要创造条件,开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三)发布培训信息。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已制定的培训计划,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和承训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培训信息。培训信息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专业和培训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等。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兵役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四)自主报名参训
市、县(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