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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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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务.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实务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意义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以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有依法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获取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建立了各单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和规定,各省市区地方政府也有许多规定,但缺少一部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保制度衔接不好。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社会保险的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57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57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58条)
案例
某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规定:本公司每月15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员工15日前进公司的,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15日后进公司的,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社会保险费征缴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12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有利息可以继承(第14条)
达到退休年龄,缴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16条)
基本养老保险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17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19条)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风险提示:
补缴:按目前的补缴政策,按社平工资为基数补缴。
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